凉山州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告知服务书

作者: 来源: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时间:2016-04-08 09:21:37 阅读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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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办税大厅醒目的“营改增”政策宣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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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税务人员辅导市民自助办税。
尊敬的纳税人:
 
  您好!
 
  如果您是从事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,从2016年5月1日起,您缴纳的营业税将改由国税征收增值税。为方便您办理涉税业务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
 
  一、税务登记
 
  (一)营改增后,除另有规定外,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将是您的主管税务机关。
 
  (二)如果您是未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个体工商户,或者是未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且未进行“三证合一”的企业,我们将按照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为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。
 
  二、发票领购
 
  (一)为了保证您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如期使用上新的发票,请您持税务登记证件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)、发票专用章印模,办理发票领购手续。
 
  (二)按照规定,在领购发票前,您需要办理以下事项:
 
  1、刻制发票专用章。请您自行到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。
 
  2、如果您需要领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、增值税专用发票,还需要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。 
 
  3、如果您需要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还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、申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。
 
  三、发票代开
 
  2016年5月1日以后,如果您发生经营行为,未领购发票且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可以代开发票的条件,当您需要发票时,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。
 
  四、纳税申报
 
  (一)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应按月申报;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(含个体工商户),可选择按季或按月申报。请您于每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。
 
  特别提醒:您所属期为2016年5月且纳税期限为“月”的税款,请您在6月1日至6月20日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。
 
  (二)为方便您申报,您可以进行网上电子申报,通过申请后,您可以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营业厅(网址:http://www.sc-n-tax.gov.cn)实现电子申报。
 
  (三)若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按规定取得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,应在发票的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,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 
  五、税款缴纳
 
  (一)您可以采取现金、刷卡或转账形式缴纳增值税税款。
 
  (二)为方便您缴纳税款,请您尽快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,并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协议验证。
 
  六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
 
  如果您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,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、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。
 
  七、减免税备案(审批)
 
  如果您经营的业务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,应当减征或免征增值税,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核准资料或进行备案登记。
 
  八、业务培训
 
  国税局将适时举办营改增纳税人业务培训,具体时间另行通知,我们热忱欢迎您的光临。
 
  九、如何咨询涉税事项
 
  若您需要咨询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办税事项的,您可选择以下方式和渠道:
 
  (一)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咨询;
 
  (二)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;
 
  (三)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。
 
 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
 
  2016年3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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